丈夫强行与妻子过性生活是否属于犯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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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昨天早上,一位中年妇女走进我的办公室对我说:“宾灵律师,我请你帮我写份控告状可以么。”

    “可以。”我说,“你要控告谁?”

    “我要控告我丈夫。”妇女说,“他强奸我,我要告他!”

    “告你丈夫?”我迷惑不解地问,“他强奸你?!”

    “是的。”妇女说,“我不想与他同房,结果他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。”

    “你想告他什么罪?”我问,“强奸罪么?”

    “是的。”妇女说,“宾灵律师,这难道不是强奸罪吗?”

    “你们确实是夫妻关系么?”我问,“你们有结婚证没有?”

    “是夫妻关系。”妇女说,“我们办了结婚证的。”

    “既然是夫妻,他与你发生性关系怎能说是强奸呢?”我问,“夫妻同房,既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,也是人类繁衍后代保存物种的需要,它更不为法律所禁止,你知道么?”

    “问题是我不愿意呀。”妇女说,“法律上不是说,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罪么?”

    “没错。”我说,“那是指夫妻之外的男对女行为。”

    “法律上并没有讲夫妻除外呀?”妇女说,“我是看了书的,没有哪个条文规定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算是犯罪。”

    “这......”我一时语塞,有点言不由衷地说,“尽管法条上没有明确规定,但是法理上没有认定夫妻之间强行发生性关系是犯罪行为。”

    “法理有效么?”妇女问,“谁规定的,我怎么没有看到?”

    “这是个常识。”我说,“如果照你的理解去理解,那么夫妻之间就不敢过性生活了,这个社会也就乱套了。再者,你怎么去证明这个‘强奸’行为?难道不可以说是你自愿的么?!”

    “以前我听说某地不是判了丈夫强奸妻子的罪了么?”妇女问,“宾灵律师,难道你不知道?”

    “我知道。”我说,“那只是一个特殊案例,它到底是对还是错,社会各界至今看法不一尚无定论呢。”

    “我的情况与那个案子差不多。”妇女说,“我怎么就不可以控告丈夫犯强奸罪呢?”

    “你也起诉离过婚?”我问,“性行为也发生在上诉期间?”

    “是的。”妇女说,“我没上诉,但是判决不准离婚后我没有也不想与他住在一起呀,他在这种情况下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,难道不可以追究么?”

    “我的理解是这样的。”我说,“如果像你这种情况可以控告并能追究的话,我想你刚才说的那个案例就不是特例了。”

    “只要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受理就行了。”妇女说,“宾灵律师,你帮我写吧,咱别讨论了。”

    “对不起,我无法帮你书写状子。”我说,“我个人认为,你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,别费心了。”

    “你真的不帮我写?”妇女说,“那我就请别人帮我写了。”

    “行。”我说,“谁乐意帮你写你就请谁帮你写好了,你自便。”

    “再见。”妇女说,“我一定要告我丈夫犯罪。”

    “走好。”我说,“再见。”

    妇女走后,我苦笑不已。最后,我在想:法律只是上层建筑之一,它不可能把社会上所有的情况都罗列其中,说白了,法律根本就不是万能的救世主,它不可能满足任何一个人的每一个要求。法律有点缺陷或者漏洞都是正常并可以理解的,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去细究它;再者,它的不足还有道德伦理去填补,只要我们不去挑战并触犯它的底线,那就应该是安全自由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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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LZ本人的亲身经历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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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属于犯罪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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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

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丈夫能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。我国刑法规定,违背妇女的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罪,这是指的一般主体。但丈夫和妻子经过婚姻登记,成为合法的夫妻,就产生了一个夫妻权的问题。从法律上讲,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,丈夫有从妻子那里获得性生活的权利,妻子有向丈夫提供配合的义务。反之,妻子也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因此,丈夫要求和妻子过性生活,只要是妻子的身体许可的情况下,是一种行使夫妻权的行为,妻子就应当履行义务,反之也一样。所以,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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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刘宗良 于 2010-8-2 14:46:00 发表
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丈夫能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。我国刑法规定,违背妇女的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罪,这是指的一般主体。但丈夫和妻子经过婚姻登记,成为合法的夫妻,就产生了一个夫妻权的问题。从法律上讲,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,丈夫有从妻子那里获得性生活的权利,妻子有向丈夫提供配合的义务。反之,妻子也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因此,丈夫要求和妻子过性生活,只要是妻子的身体许可的情况下,是一种行使夫妻权的行为,




有理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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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好是还是相互体谅一下通情达理点
才会正在的幸福!生活不是把你强奸就是被你强奸!呵呵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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